税务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一一《增值税暂行条例》
9.(1)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l50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国税函[2003]8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
(二)若干农业生产资料
1.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醋、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蹒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峨核型多角体病毒、唾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略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酸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税先征后退政策从
2.(1)自
(2)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
一一财税[2001]30号
3.从
____财税[2001]121号
4.稀土磷肥属复混肥,如企业生产的稀土磷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中有关复混肥免税的规定,即: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成本中所用的免税化肥比重高于70%的,应给予免征增值税。 ____国税函[1999]3号
(三)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我省暂明确为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黄磷渣、硫磺渣、磷石膏渣、硫铁矿煅烧渣、电石渣及转炉和电炉的钢渣、燃煤炉渣等)的比例在30%以上,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6]20号 川国税发[1996]095号 川国税函[2000]001号
2.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一一财税字[1994]024号
(四)军队、军工系统
1.军队系统(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
2.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
3.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生产销售的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6.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7.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
8.除军队、军工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9.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
一一财税字[1994]011号
11.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
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我省对具体执行范围作出补充规定,详见川国税发[1998]042号)。 一一财税字[1997]135号
(五)公安、司法
1.公安部所属研究所、公安侦察保卫器材厂研制生产的列明代号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凡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一一财税字[1994]029号
(六)电影拷贝
在2005年底以前,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
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一财税[20011]88号
(七)残疾人用品及残疾人提供劳务
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椎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一财税字[1994]60号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4]004号
(八)民族经济和民族用品
1.对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川国税发[1995]029号、川国税发[1996]077号文件)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自
2.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2001]69号
(九)粮食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一一财税字[1999]198号
2.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一一国税发[2001]131号
(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货物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一财税字[1994]026号
(十一)罚没物品
罚没物品(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范围的划分,按财税字[1995]0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二)校办企业
1.具备规定条件的学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4]156号
2.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的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1995]93号
(十三)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部件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所列名单的企业,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国外卫星的火箭及生产销售用于发射外星火箭的专用发动机、平台、计算机、伺服机构、电池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一一财税字[1998]19号
(十四)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
(十五)血站供应
从
(十六)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一一国税发[1993]154号
(十七)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一一国税发[1993]154号
(十八)国家管理部门取得的执照工本费等收入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
(十九)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一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
(二十)体育彩票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o
一一财税字[1996]77号
(二十一)废旧物资经营
自
自
〔二十二〕医疗机构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一一财税[2000]42号
(二十三)铁路货车修理
从
(二十四)污水处理
自
一一财税[2001]97号
(二十五)农机
从
(二十六)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税[2002]142号
(二十七)元偿援助项目
自
(二十八)其他林业产品
岩桂油产品免征增值税o ____国税函[2002]474号
(二十九)高校后勤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2.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一一财税字[2000]25号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一)福利企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企业,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一一财税字[2000]35号
(二)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与白银
1.人民银行配售黄金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实行即征即返政策。
一一财税字[1994]018号
2.人民银行配售白银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字[1994]052号
(三)林业税收
对企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在
(四)外商投资企业
(五)计算机软件产品
1.(1)自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2)自
2.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0]168号
(六)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自
――财税[2001]198号
(七)飞机维修
自
一一财税[2000]102号
三、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一)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自
(二)出版物
1.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六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参考消息》
《半月谈》《了望》《内参选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地方上述第(1)(2)(3)(5)项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上述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环节为出版环节。
2.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不再计λ当期损益。
一一财税[2001]88号
(三)三线脱险搬迁企业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三线调整企业(项目)名单》和《军队三线企业战略转移单位名单》的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凡列入名单的企业,以1995年应缴增值税扣除先征后返税款后的余额为基数,多征的增值税税款返还给企业,但对应纳消费税的产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再退还。返还的税款必须专项用于三线企业调整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财税字[1996]95号执行。 ――财税字[1998]42号
(四)储备物资
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的储备物资,采取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一一财税字[1994]063号、
(五)攀钢机钛产品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钒、钛产品在"十五"期间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比例逐年递减20%的政策。 一一财税[2001]52号
(六)二滩电站电力产品
从
(七)铸锻件产品
自
(八)废旧物资经营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照顾。
一一财税字[1999]01号
(九)民贸企业
在2005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
一一财税[2001]69号
(十)监狱、劳教企业.
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照顾。――财税字[1998]46号
(十一)数控机床产品户
1.自
2.自
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一一财税[2001]119号
(十二)模具产品
自
一一财税[2001]132号
(十三)农业生产资料
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一一财税[2001]113号
四、减征增值税政策
(一)按简易办法征收
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可由其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5.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一一财税字[1994]004号
(二)销售自来水
自
(三)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数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财税字[1999]273号
(四)废旧物资生产
自
(五)旧货销售
1.从
2.从
五、其他优惠政策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1]248号.
2.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一一财税字[1999]198号
――国税函[1999]560号
3.对四川省电力公司通过二滩电站送出工程销售二滩电站电力产品返还的增值税款,全部用于归还二难送出工程建设贷款,不计入企业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一财税[2001]136号
4.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十五”期间对
消费税优惠政策
(一)汽车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一一财税[2000]26号
(二)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
(1)自
(三)卷烟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人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一一国税函[2001]955号
车购税优惠政策
1.经国务院批准,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一一财税[2001]39号
2.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
――国税函[2002]963号
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的减税和免税。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其中,中央级企业年度减免税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局转报总局审批。-一国税发[1998]45号
2.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即"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财税字[94]001号
审批权限:年度减免税3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局审批;30万(含)至100万(不含)的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局报总局审批。 -一国税函发[1994]633号 国税发[1997]201号
川国税发[1998]018号
所谓新办企业,必须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同时还应是
3.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衬信用社自
4.(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一财税[2001]202号
5(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方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的管理办法。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同时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2]47号
(二)促进科技发展的优惠政策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一一财税字[94]001号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一一财工字[1996]41号
3.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除科研机构人员工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外)。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一一财工字[96]41号
具体办法见国税发[1996]152号、国税发[1999]49号
4.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内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家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一一财税字[1999]290号 具体操作办法见国税发[2000)]13号
5.企业等社会力量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一财税字[1999]273号
6.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一财税字[1999]273号
7.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从
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一国税发[1999]135号
8.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一财税字[94]001号
具体认定见国税函[1996]256号文。
9.对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开展设计研究所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一国税函[96]138号
10.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1)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却2001年起至2005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3)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国税发[2002]36号
1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
12.(1)对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部分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秘得税。
(2)对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部分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0]25号
13.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国发[2000]18号
14.(1)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实行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政策;(2)自
一一财税[2002]70号
(三) 支持第三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待遇。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一一财税字[94]001号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辜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一一财税字[94]001号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一一财税字[94]001号
4.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如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财税字[94]001号
上述政策的解释见国税发[1994]132号文。
5.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1]739号
(四)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国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财税字[94]001号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研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兔征所得税5年。
一一财税字[94]001号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一一财税字[94]001号
(五)促进劳动就业的优惠政策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总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劳教释放人员。
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以上均见财税字[94]001号
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3)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一财税[2002]208号
(六)支持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高等单位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3.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院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包括教育部门所办的小学、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和教育部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批准成立的军队院校、县级(含县级)以上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一一财税字[94]001号
财税字[1995]8号 财税字[1995]93号
5.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一财税[2002]147号
(七)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末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 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一一财税字[94]001号
4.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国税函[2001]745号
(八)国家鼓励环保产业的优惠政策
对属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给予鼓励和扶持的政策。
(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凡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三)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一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
(九)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
2.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一一财税字[94]001号
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才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审批权限与"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减免税相同。 一一财税字[94]001号
4.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财税字[1997]33号
5.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在2000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一一财税字[1998]44号
6.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在香港发行股票的九家股份制企业(包括我省的东电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一财税字[94]017号
7.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列市)批准或省级财政、计划部门共同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财税字[1997]75号
8.对符合《国务院半球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到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规定设立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据财政部和国家税总局《半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的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0]48号
9.对保险企业承保卫星发射业务的保费收入,凡纳入卫星发射保险专项基金的部分,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不计人保险企业应纳所得额,免征所得税。对卫星发射单位承担国外卫星发射、测控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财税字[1997]60号
财税字[1997]101号
10.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1]152号
11.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0]25号
12.关于社会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1)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人,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财税[2002]75
13.自
14.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一国税函[2002]228号
15.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
16.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财税[2002]48号
涉外税收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政策规定
(一)适用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有: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税发[1999]132号
3.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城市市区设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本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为限;
6.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适用24%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有:
1.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的城市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2.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一国税发[1992]248号
(三)免减税一般规定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除外)
2.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一国税发[1999]172号
(四)行业产业减免特殊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而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部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再投资退税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毛税款。
2.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七)其他税收优惠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牧业生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投资项目的,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一一国税发[1999]171号
6.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投资项目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一一财税字[2000]49号
7.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可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国税发[1999]173号
(八)地方所得税减免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二、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及优惠政策规定
(一)行业产业免减特殊规定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等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于农业综合开发和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10年内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15-30%。
4.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投资于农业、牧业、林业以及使用新技术的农副产品深加工、林业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在以后的10年内减征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30%。
6.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缴5年企业所得税。
(二)地方所得税减免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经营期10年以上的,前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营期10年以下的,前3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一、分类管理办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根据企业的创汇规模和信誉度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其中A、B类企业在办理退税中享受一定的简化手续。
2.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规定:(1)在退税指标不足时,对A、B类企业优先办理退税;(2)对C类企业的退税单证、电子信息要严格审核和强化对其财务核算监管力度;(3)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税一次并报省国税局迸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4)对退税单证真实和电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一一国税发[2001]83号
二、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视同出口享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国内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中标或外国公司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可视同出口,享受退税政策。
三.高新技术产品在退税率上享受优惠:
《关于友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565号)。凡列入国家科委《高新技术产业目录》的产品在退税率上实行"征多少,退多少",即高新技术产品按征税率退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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