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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农产品流通,帮助农民增收致富,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专项资金。各区财政局和供销社(商务局)应按市政府要求出台专项奖补政策,强化与市级专项资金的统筹和整合,合力扶持农村电商发展。 

      第三条  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供销合作总社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包括安排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审批结果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确定年度扶持项目计划,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标准 

      第四条  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育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支持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等方面。 

      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区、镇街、村三级电商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创建区级电商服务中心,每个补助50万元;对创建街镇级电商服务站,每个补助10万元;对创建村级电商服务点,每个补助5万元。对建设农村电商网店(网店信息化改造),每个补助1万元。 

      支持农村电商龙头企业发展,促进农产品标准化、品牌化建设,更好的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专项资金对年销售农产品500万元以上的农村电商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补资金。用于补助电商企业线上线下的推广、促销费用和物流成本费用。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点、微店或在自建电商平台上开展线上销售,对线上销售有一定规模的给予适当的补助。 

      农村电子商务培训包括支持实施农村电子商务“万人培训”计划和开展农民触网推广活动。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电商从业人员培训的,按高级班培训每人2000元,初级班每人2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专项资金还将对制约我市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薄弱环节予以支持,具体支持项目由市供销社会同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发展农村电子商务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产业园、闲置厂房和第三方电商平台,最大限度利用社会化资源,避免盲目建设电商产业园区和资源浪费。市级农村电商专项资金不能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和购买流量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行申报评审制,市供销社会同财政局每年3月初下发本年度“申报指南”,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于当年 630日前向所在区供销社和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  各区供销社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申报指南”的具体要求组织初步评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731日前联合行文向市供销社、财政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八条  市供销社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并出具项目核查报告。 

      第九条  市供销社依据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审查确定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及以奖代补金额。 

      第十条  市供销社、财政局对市级农村电商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项目纳入年度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财政,各区财政局应会同供销社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市补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组织对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资金安排、补助政策调整挂钩机制。 

      第十三条 市级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由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分配管理专项资金的部门以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和供销社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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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08-26 22:13:00【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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